法條第九十二條(著作權,智慧財產權)

擅自以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、公開演出、公開傳輸、公開展示、改作、編輯、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

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
而在網路上常見的問題就是公開傳輸權。

就是著作人享有透過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,

將他的著作提供或傳送給公眾,

讓大家可以隨時隨地到網路上去瀏覽、觀賞或聆聽著作內容的權利。

換句話說,

就是作者可以將他的著作,不管是文字、錄音、影片、圖畫等任何一種型態的作品,

用電子傳送或放在網路上提供給公眾,接收的人可以在任何自己想要的時間或地點,

選擇自己想要接收的著作內容。

相信你沒有獲得該MV的製作公司所授予的公開傳輸權。



(一) 在網路上將文章、圖畫、音樂或影片等著作上載,下載,轉貼,傳送,儲存,都是屬於重製的行為,

如果未經同意的話,將會侵害到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。



(二) 著作人在網路上的權利,除了重製權之外,另外還享有公開傳輸權,

所以重製別人的著作,放在網站上提供給大家瀏覽,觀賞或聆聽,

除了要取得重製的授權外,還必須取得公開傳輸的授權。



(三) 凡是未經著作權人同意,

把別人的著作放在網路上讓更多的人瀏覽、觀賞或聆聽,

不但會造成侵害重製權的問題,還會侵害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公開傳輸權。

所以透過網路交換軟體將儲存在電腦中別人的著作檔案,主動提供網友下載,

以及喜歡把各種資訊貼上網讓大家共享的人,要特別注意了,不要因為一時的疏忽,造成違反著作權法的困擾。



(四) 各個網站或BBS站的版主,

對於網友貼上網的文章、圖畫、音樂或影片,如果不確定是作者同意在網路上流通的,

最好刪除,免得無端發生侵害公開傳輸權的糾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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希望各位的部落格不要提供"下載音樂"的服務...

也不要使用流行歌曲的音樂,(無名原創音樂不會違法)

如果真的想要使用的話:

需取得原著作權人同意(如果只是單純的唱歌自娛娛人,並不構成侵權)



我會貼出文章的原因是,還有很多部落格版主仍然侵犯著作權法...

希望各位可以積極一點...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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